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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23:00起在香港實施,旨在有效防止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央制訂《港區國安法》,旨在恢復香港社會穩定,恢復經濟民生發展,走出困境。
《2020 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關於進行截取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的運作原則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