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指引:
直接促銷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
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向受屈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
私隱專員的法定權力及職能
由第三者給予同意更改
個人資料用途
查閱資料要求
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
新的豁免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
查閱資料要求(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修訂條例訂明可基於其他條例的禁止披露或保密規定而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
有關警方處理向該部門提出的查閱刑事定罪記錄的要求,如要求者並無刑事定罪記錄,警方不需要以書面回覆,但仍須在40日內作出口頭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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