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指引:
直接促銷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
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向受屈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
私隱專員的法定權力及職能
由第三者給予同意更改
個人資料用途
查閱資料要求
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
新的豁免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
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修訂條例准許私隱專員送達執行通知,不論違反行為是否會持續或重複發生。
如故意重複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刑罰與違反執行通知的首次定罪相同,即可處罰款 $5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處每日罰款$1,000。
修訂條例亦規定對再次及屢次違反執行通知處以較重刑罰,即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罪行,可處每日罰款$2,000。
就條例下的罪行提出檢控時限,由該罪行發生當日後起計6個月內延長至2年內。
©2012 版權屬香港理工大學所有
本網頁以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8.0 或以上、 Firefox 和 Chrome 瀏覽器閱讀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