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指引:
直接促銷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
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向受屈人士提供法律協助
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權力
私隱專員的法定權力及職能
由第三者給予同意更改
個人資料用途
查閱資料要求
外判個人資料的處理
新的豁免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
私隱專員的法定權力及職能(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私隱專員可就為促進對條例的認識、理解及遵守而推出的活動、服務或刊物收取合理費用。
私隱專員有酌情權可為不同理由而拒絕進行或終止調查。修訂條例為這目的加入了新增特定理由,就是投訴的主要標的事宜與個人資料私隱無關。
如作出披露任何事宜是為私隱專員妥善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屬必要的,私隱專員可披露該項事宜。
私隱專員獲賦權可要求任何人提供任何文件等,以核實資料使用者所呈交的申報表的準確性,及要求資料使用者改正申報表內的不正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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