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指引: Student DataIT PracticesEnglish
PolyU icon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主要條文概覽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

新的豁免(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

  • 由法院、裁判官或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能的過程中持有的個人資料,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原則及條例多項條文的管限,包括有關資料使用者申報表及資料使用者登記冊、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要求、個人資料系統的視察,及私隱專員主動進行的調查。
  • 關乎某資料當事人的身份或所在的個人資料,如披露或移轉有關資料可防止對該資料當事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可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
  • 凡香港警務處或香港海關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轉移或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關轉移或披露是有利於該未成年人的利益,及便利父母或監護人對該未成年人行使妥善照顧及監護,該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
  • 如資料使用者為進行業務合併、收購或轉讓而作出盡職審查的目的,而轉移或披露個人資料,該被轉移或披露的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
  • 如個人資料因法律規定、准許或香港法庭下令,或因香港的法律程序規定而使用,或因確立、行使或維護法律權利所需要而使用的,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
  • 轉移予政府檔案處的紀錄所載的個人資料,在政府檔案處僅為評核該等紀錄,以決定它們是否須予以保存,或作為整理及保存該等紀錄的目的,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管限。
  • 為方便識辨某名正處於一個危及生命的處境當中的個人的身份,將該名個人的處境告知其家人,及進行緊急拯救行動或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個人資料可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1(3)及3原則所管限。
  • 如資料使用者因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可能會就條例以外的其他法例所定的罪行導致自己入罪,可獲豁免依從該查閱資料要求。如資料使用者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披露某項資訊,則在就條例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該項資訊不得獲接納為對該資料使用者不利的證據。

 
 
©2012 版權屬香港理工大學所有
本網頁以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8.0 或以上、 Firefox 和 Chrome 瀏覽器閱讀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