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作出的修訂包括:
直接促銷 [生效日期有待公布(暫定為2013年4月1日)]
- 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須採取指明行動。
- 生效日期前的個人資料的不溯既往安排:如資料使用者在新條文生效日期前曾在關乎某類別促銷標的之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則這項不溯既往的安排適用於新條文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繼續在關乎同一類別的促銷標的之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
- 如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表示不反對,資料使用者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或提供予他人作直接促銷。
- 資料使用者須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時通知資料當事人。
- 資料當事人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其個人資料或提供其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
- 某些機構向資料當事人要約提供社會或醫護服務(或就該些服務進行廣告宣傳)可獲豁免而不受新規定所管限,除非是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
- 違反新規管機制下的規定即屬犯罪。如違反行為涉及為得益而提供個人資料,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